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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中盈佳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伊春分公司被吊销执照

发布日期:2024-09-02 09:11    点击次数:52

(原标题:大连中盈佳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伊春分公司被吊销执照)

金融界消息,近日,大连中盈佳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伊春分公司因在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金融许可证及备案的情况下,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损失金额巨大,被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伊美分局吊销营业执照。

据公告内容,2024年2月26日,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黑0717刑初7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以下违法犯罪事实:2014年6月18日当事人设立登记,由赵某松、郭某共同实际控制和管理。当事人在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在2014年3月26日至2019年12月2日期间,组织伊春分公司员工在原伊春庆客隆超市、百姓超市、桃源生鲜超市、五二三大坝、休闲广场等人群密集处发放宣传单、并以给客户打电话、召开理财会、公司年会、组织旅游、给客户发礼品的形式吸引客户投资,介绍恒广二号、恒广三号、盛世壹号等理财产品,并承诺预期收益率从8%到16%不等,吸引不特定对象投资大连中盈佳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理财产品。在原伊春区宏都宾馆、礼仪大酒店邀请客户参加公司年会,在年会上介绍理财产品,还通过组织客户旅游、给客户发礼品的形式吸引客户投资。当事人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46,780,000元,涉及371人,返款31,097,181.65元,差额17,067,884.34元。2024年4月29日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当事人的实际控制人已被判处有期徒刑。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负责人自然人身份; 3.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原件、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原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实际控制人被判处刑罚情况; 4.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复印件一份,证明案件的来源情况。 以上证据材料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经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可以证明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

大连中盈佳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伊春分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构成了利用公司名义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规行为。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决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