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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万佳口腔门诊有限公司被警告

发布日期:2024-09-02 14:48    点击次数:88

(原标题:哈尔滨市万佳口腔门诊有限公司被警告)

金融界消息,近日,哈尔滨市万佳口腔门诊有限公司因从黑龙江省肇东市华富药品经销有限公司购进阿替卡因肾上腺素注射液,未能第一时间提供随货同行单及该药品使用记录,被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警告。

据公告内容,经查,哈尔滨市万佳口腔门诊有限公司 2024 年 8 月 16 日从黑龙江省肇东市华富药品经销有限公司购进阿替卡因肾上腺素注射液 1 盒(规格:17ml:68mg;生产厂家:法国碧兰公司;生产日期:2024-04-27;产品批号:X-26)50 支,购进价格为 420 元,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当事人提供随货同行单及该药品使用记录,当事人均未能第一时间提供。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由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 1 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1 份 1 页、法定代表人王森弘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1 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2024 年 8 月 19 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 1 份 3 页、现场检查时拍摄的检查照片 1 份 6 张,证明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其使用的阿替卡因肾上腺素注射液随货同行文件及未建立进货及使用记录台账的违法事实;

3.2024 年 8 月 20 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 1 份 2 页,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4由当事人提供的在其店内使用的阿替卡因肾上腺素注射液随货同行单复印件 1 份 1 页,证明当事人使用的药品来源合法;

5由当事人提供的其向供货商黑龙江省肇东市华富药品经销有限公司索要的《资质文件》复印件 1 份 34 页,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以及及时对所购药品建立药品追溯制度的事实。

哈尔滨市万佳口腔门诊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构成了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未备案;(二)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发现存在安全性问题或者其他风险,临床试验申办者未及时调整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或者未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四)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五)未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进行备案或者报告;(六)未制定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七)未按照规定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或者上市后评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其进行警告处罚。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